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設置要點
| 一、 | 本校為尊重及保護智慧財產權,設置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(以下簡稱本小組),並訂定本要點。 | |||
| 二、 | 本小組設委員會審議小組各項議案,置委員若干人,由校長、副校長、主任秘書、各學院院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產學長、圖資長、諮商輔導中心主任、通識教育中心主任、人事室主任暨校務會議各學院學生代表組成,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,副校長及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,圖資長為執行秘書。 | |||
| 三、 | 本小組置執行組員若干名,分別由各學院、各系所、教務處、學務處、總務處、研發處、產學處、圖書資訊處、諮商輔導中心、通識教育中心、人事室及秘書室派員兼任。 | |||
| 四、 |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: | |||
| (一)、規劃及督導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之執行。 | ||||
| (二)、協助於通識課程中開設智慧財產權相關課程。 | ||||
| (三)、協助運用政府與民間之相關資源,推廣宣導智慧財產權之觀念。 | ||||
| (四)、督導校園影印管理之落實執行。 | ||||
| (五)、協助訂定校園網路管理之相關規範。 | ||||
| (六)、協助訂定校內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自我考核機制。 | ||||
| 五、 | 本小組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| |||
| 六、 |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 |||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