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8年06月16日 97學年度計算機指導委員會議通過
113年6月4日 資訊科技服務指導委員會通過
一、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資訊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電子郵件信箱(以下簡稱本信箱)係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從事公務或學術研究使用,為明定使用者權利義務,特訂定本使用規範。
二、單位或計劃帳號,由主管指定專人填寫「電子郵件帳號申請表」申請與管理該信箱帳號。
三、專任教職員工(含行政助理)、兼任教師、專任專案助理、簽核奉准人員,填寫「電子郵件帳號申請表」經主管簽章後,再送至本中心網路組辦理申請使用。
四、學生帳號由教務處提供名單,本中心批次建立帳號。
五、畢業校友與退休人員得繼續使用,其餘人員於原申請身份消失後,本中心將刪除其信箱使用。畢業校友帳號超過2年未登入使用,其帳號及資料均刪除,不再提供其申請使用。
六、本信箱帳號限申請者使用,不得借與他人使用。
七、基於維護通訊品質與資訊安全需求,對於連續6個月未曾使用的帳號,將予暫時停止使用(無法收發信),若要恢復使用,請連繫本中心網路組申請,若涉及密碼變更,需要提供使用者身份證明文件以利相關作業識別。
八、本信箱所提供的空間,僅供暫時儲存資料使用,使用者應將該資料應自行下載儲存,本中心不負保存責任;所提供信箱空間容量本中心得定期檢討調整之,並公告於本校資訊中心網站。
九、配合本校公務需要,本中心得交付電子郵件地址清單予需求單位。
十、配合系統維運及資安需要,本中心必要時得對電子郵件信箱進行緊急處置。
十一、本信箱使用者應遵守下列事項,如有違反,得停止其使用權,且得依其情節輕重,提報本校相關單位處理。
(一)教育部「教育體系電子郵件服務與安全管理指引」。
(二)本校「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。
(三)本校「個人電腦及網路使用注意事項」。
(四)本中心於智慧財產權、資通安全、垃圾郵件相關之公告與措施。
十二、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辦理或修訂公告週知。
十三、本規範經資訊科技服務指導委員會通過,經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